青島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青島注冊公司 發布時間:2016-03-16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制度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業務許可證登記表(附件2);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原件;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簽章等事項。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附件5)、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財政部門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各財政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抄報青島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因名稱變更而需要變更代理記賬許可證的,財政部門應當收回原核發的許可證,按規定核發新的許可證。上一篇:青島代理記賬行業發展趨勢介紹下一篇:代理記賬法律依據
青島遠航代理記賬有限公司是專業從事公司注冊、代理記賬、財稅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代理機構,我們將誠摯為您提供從公司注冊登記、記賬、報稅以及納稅籌劃等各類公司管理咨詢的一條龍服務。 詳細內容
相關新聞
|
走近我們About Us
服務項目Services
聯系我們Contact Us
聯系人:王會計 電 話:0532-66776657 0532-66776678 傳 真:0532-66776658 郵 箱:qdyhdl@126.com 網 址:www.3d2272.com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62號甲(福海景苑)2號樓3單元801室 |